在学校党委、上级工会的领导和学校行政的支持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开展工作。
一、履行参与职能,依法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。积极参与本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、措施、规章制度、计划、方案等的研究并提出意见。
二、履行代表、反映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、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,协调解决劳动争议。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、劳动安全、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,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,关心教职工生活,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,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。
三、履行建设职能,引导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,全面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发展。
四、履行教育职能,通过组织和教育等方式引导教职工积极投入到精神文明建设中去。组织教职工开展学习活动和技能培训。
五、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,检查、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,指导和支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六、做好组织建设工作,加强工会干部培养,规范管理会员会籍和其他档案资料,领导和指导各分工会依法开展工作。
七、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,丰富活动载体,加强对教职工文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。
八、广泛开展“争先创优”活动,大力宣传身边先进典型,营造“学先进、当先进”的良好氛围。
九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做好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障工作。
十、做好工会经费、资产、设施和活动场地的管理工作。
十一、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